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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货代业务之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3/4/2      浏览次数:9806

以案说法:货代业务之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

案情:
东莞ABC货运代理公司:
    2012年10月,我司业务部员工陈某离职。在离职之后,陈某在我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以我司名义对外承接货运业务。2013年1月,一工厂催告我司交付提单,我司方才得知陈某以我司名义承接货运业务之后再向其他货运公司订舱。陈某向工厂收取了代理运费而未代付运费,因此无法交付提单。如今,工厂委托律师向我司发来交涉性的律师函,而陈某下落不明。请问,对于工厂的运费损失,我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析:这属于民事诉讼中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

这是物流业务中表见代理类纠纷的典型案件之一。在本案例中,货代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陈某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人货代公司的行为,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何谓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由此可见,本案中陈某和工厂之间的业务关系,原则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由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原则的例外,则是表见代理的成立。因此,在本案中,工厂则将对其与陈某的业务合同关系的定性承担相对较多的举证责任,尤其在该工厂不是货代公司的老客户,在此纠纷发生之前,与货代公司之间不曾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工厂相对被动、不利。若该工厂在此纠纷发生之前,就与货代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则双方的交易习惯的具体行为将影响着双方责任的分担,在货代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往往被推定承担过错责任。

但是,世事无绝对,超出一般法律规则的例外,也是不容小觑或忽视。尤其在货代行业,在海事法院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律规则的例外在特定背景下也会变得普遍而具不确定性。
以下三条法律规定的逐条加大了货代公司在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大幅增加货代公司承担责任的不确定性。同时,这也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货代公司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即:在日常业务操作和管理中加强法律风险预防意识和提高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规定旨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就物流行业而言,这一法律规定为货代公司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例外责任做了铺垫。

第二,2012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是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而进行的司法解释,是对该制度在货运代理的具体化,也可以理解是对货代公司业务行为的约束、规范的加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此规定加大了货代公司的举证责任,对货代公司十分不利。在此规定下,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索赔,只要需要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且损失与货运代理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具有因果联系即可。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下,法院即推定货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货代公司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这一条也可以理解是对货代公司业务行为的约束、规范的严格化。

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律师,在工厂主张陈某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我们通常将从表见代理的以下构成要素入手,结合对方和我方的证据细节,寻找突破口和抗辩理由。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3、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授予代理权,这些都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4、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

基于表见代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在物流行业也不少见,因此,印章、人员、文本格式、业务流程、操作制度、业务规范等方方面面的风险管理和责任规避已经成为一个货代公司的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必修之课题,货代企业家应当调整经营理念,放弃粗放型的传统发展模式,选择低风险、规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以免不虞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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