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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貨代業務之表見代理的法律問題
發表時間:2013/4/2      瀏覽次數:9792
以案說法:貨代業務之表見代理的法律問題

案情:
東莞ABC貨運代理公司:
    2012年10月,我司業務部員工陳某離職。在離職之後,陳某在我司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以我司名義對外承接貨運業務。2013年1月,一工廠催告我司交付提單,我司方才得知陳某以我司名義承接貨運業務之後再向其他貨運公司訂艙。陳某向工廠收取了代理運費而未代付運費,因此無法交付提單。如今,工廠委託律師向我司發來交涉性的律師函,而陳某下落不明。請問,對於工廠的運費損失,我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解析:這屬於民事訴訟中表見代理的法律問題。

這是物流業務中表見代理類糾紛的典型案件之一。在本案例中,貨代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陳某的行為是否能夠代表人貨代公司的行為,或者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何謂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像,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由此可見,本案中陳某和工廠之間的業務關係,原則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由被代理人予以追認,否則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原則的例外,則是表見代理的成立。因此,在本案中,工廠則將對其與陳某的業務合同關係的定性承擔相對較多的舉證責任,尤其在該工廠不是貨代公司的老客戶,在此糾紛發生之前,與貨代公司之間不曾發生業務的情況下,工廠相對被動、不利。若該工廠在此糾紛發生之前,就與貨代公司存在業務往來,則雙方的交易習慣的具體行為將影響著雙方責任的分擔,在貨代公司業務操作不規範的情況下,往往被推定承擔過錯責任。

但是,世事無絕對,超出一般法律規則的例外,也是不容小覷或忽視。尤其在貨代行業,在海事法院司法實踐中,一般法律規則的例外在特定背景下也會變得普遍而具不確定性。

以下三條法律規定的逐條加大了貨代公司在此類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大幅增加貨代公司承擔責任的不確定性。同時,這也是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貨代公司提出來更高的要求,即:在日常業務操作和管理中加強法律風險預防意識和提高法律風險控制能力。

首先,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規定旨在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就物流行業而言,這一法律規定為貨代公司對無權代理行為承擔例外責任做了鋪墊。

第二,2012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代表對方當事人訂立海上貨運代理合同,該方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主張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規定是在《合同法》關於“表見代理制度”規定的基礎上而進行的司法解釋,是對該制度在貨運代理的具體化,也可以理解是對貨代公司業務行為的約束、規範的加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委託人以貨運代理企業處理海上貨運代理事務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為由,主張由貨運代理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貨運代理企業證明其沒有過錯的除外。此規定加大了貨代公司的舉證責任,對貨代公司十分不利。在此規定下,委託人向貨運代理人索賠,只要需要證明其實際遭受損失,且損失與貨運代理人處理貨運代理事務具有因果聯繫即可。在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下,法院即推定貨代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貨代公司能夠證明其沒有過錯。這一條也可以理解是對貨代公司業務行為的約束、規範的嚴格化。

作為此類案件的訴訟律師,在工廠主張陳某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下,我們通常將從表見代理的以下構成要素入手,結合對方和我方的證據細節,尋找突破口和抗辯理由。

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要素,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2、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3、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授予代理權,這些都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4、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則不能成立表見代理。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雖然表見代理不具備代理權,但卻具備了代理的表像,該表像使得第三人在盡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對表見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許可權的注意義務後,還無法預見到該代理人並不具備代理權或者該代理人的權利存在瑕疵。

基於表見代理行為而引發的糾紛在物流行業也不少見,因此,印章、人員、文本格式、業務流程、操作制度、業務規範等方方面面的風險管理和責任規避已經成為一個貨代公司的健康成長、發展壯大必修之課題,貨代企業家應當調整經營理念,放棄粗放型的傳統發展模式,選擇低風險、規範的可持續發展之路,以免不虞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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